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21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097594E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執行作為,健全防制校園霸凌機制,並落實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策略,爰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三、 | 旨揭修正要點如下: |
(一) | 修正霸凌之定義,並增訂網路霸凌態樣。 |
(二) | 修正校園霸凌之定義,並增訂校長及教職員工霸凌行為之規範。 |
(三) | 增訂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等策略,及相關費用之寬列預算及補助。 |
(四) | 增訂副校長得擔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集人。 |
(五) | 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之通報義務與程序。 |
(六) | 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霸凌事件,若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福機關報導、通知或陳情,視同正式檢舉。 |
(七) | 為減輕學生因填報資料所生之壓力,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記載事項。 |
(八) | 修正為「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
(九) | 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接對質。 |
(十) |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
(十一) | 增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之輔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