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1月29日桃衛健字第1100008365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自治條例已於110年1月18日經行政院核定,待本市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公布日即施行,重要內容如下: |
| (一) | 本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未滿18歲者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將依同法第9條施以戒菸教育,無故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 (二) | 本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或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依同法第8條處1萬至5萬元罰鍰。 |
| (三) |
本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所有依據菸害防制法公告並張貼禁菸標誌之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依同法第10條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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