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2日府衛疾字第11000183821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
| (一) | 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
| (二) | 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
| (三) | 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並禁止試吃及試用活動。 |
| (四) | 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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