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18512A號函辦理。 |
| 二、 | 本法因應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該類案件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相關規定;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登記、報到、強制治療等處遇及監控措施亦需與時俱進,以提高社區處遇監控之落實及強制力,保護性侵害犯罪潛在被害人,爰修正本法,並增訂總則、預防及通報、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罰則、附則六章名。 |
| 三、 | 案內增訂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修正條文第九條)等幼兒教育相關部分,副知本局幼兒教育科督導本市幼兒園落實辦理。 |
| 四、 | 檢附本法修正條文總說明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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