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國教署115年4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1640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 二、 | 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 (一) | 商借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 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
| (三) | 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 (四) | 商借單位:國教署高中組行政及資源科。 |
| (五)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行政規劃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 |
| (六)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115年5月4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2148@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高中組行政及資源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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